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8日正式对外公布。
今年5月公布的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显示,全国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达91%,我国政府网站“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的“四不”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但目前仍面临开办关停无序、资源共享难、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等突出问题。
《指引》的印发,对政府网站管理体制、内容功能、发展方向、集约化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指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从而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这也为到2020年,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供了“操作手册”。
据记者了解,《指引》共包括总体要求、职责分工、开设与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以及附件“网页设计规范”等内容,意在通过解决长期以来政府网站开办关停随意性强,栏目内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低,网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公众需要等问题,引导政府网站朝着开办有序、运行规范、资源集约、信息共享、开放创新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企业和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指引》明确,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办公厅(室)是本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此外,《指引》还提出,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政府办公厅(室)或部门办公厅(室),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据了解,《指引》建立了分工明确的政府网站管理体制,区分了主管、主办、承办单位的职责,强调各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由主管单位(即本地区本部门办公厅)负责,单个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和组织保障由主办单位(一般为本级政府或部门办公厅(室))负责。
针对政府网站开办关停随意性强的问题和散而多的局面,《指引》首次系统化提出政府网站开办关停的流程要求,强调网站新开设、整合上移、临时下线等均有章可循,需按程序报批。
在网站开设方面,《指引》提出分类开设的原则,即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此外还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在开设流程方面,《指引》要求,有关单位拟开设政府网站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并分别向编制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提交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和备案等,然后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此外,《指引》还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网站域名使用,提出政府网站要使用以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
《指引》规定,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以信息发布功能为例,《指引》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实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要及时更新替换。《指引》还特别强调,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在办事服务功能方面,《指引》特别提出,要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