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公司与某网络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乐鱼体育纠纷案

2024-09-08

  2018年12月,某信息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某信息公司委托某网络公司开发玻璃erp办公软件和生产管理系统wap端及移动客户端的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软件的开发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底共90天,合同总金额21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某信息公司应向某网络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2018年12月5日打款),剩余55000元2019年1月1日支付某网络公司,若某信息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某网络公司按银行当前利息支付某网络公司。项目开发中期,某信息公司再付某网络公司开发项目费用70000元,在上线个月时间没发现明显大问题时付清。某网络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合同约定的项目,如开发工作延时,某信息公司同意给予某网络公司2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某网络公司的违约责任。超过宽限期后每延期30天,某网络公司应向某信息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9年3月20日,某网络公司向某信息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软件开发费用65,000元。

  2019年6月20日,某网络公司向某信息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7月15日保证达到上线测试程度,否则,某信息公司已付65,000元给予双倍退款,并赔偿某信息公司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2019年8月14日,某信息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协商意见合同》,约定:一、2019年9月15日前所有功能模块菜单都要上齐,并保证能达到上线日起进行细节整改等;二、经某信息公司测试,若还是存在很大差距和问题,则可判定无法完成软件,即严重违约,某网络公司严重违约必需按已付定金65,000元予以双倍退还,即应退还130,000元;由于某网络公司软件开发的时间一再拖延,给某信息公司造成业务丢失几十万元,某网络公司给某信息公司补偿100,000元,两项共计230,000元;软件版权仍属某信息公司,半成品源码要如实交给某信息公司等。

  某信息公司提出仲裁请求:一、解除某信息公司与某网络公司之间的《软件开发合同》;二、某网络公司向某信息公司支付230,000元(包含约定的双倍定金130,000元和违约金100,000元);三、某网络公司向某信息公司交付涉案软件开发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半成品源码;四、本案仲裁费用由某网络公司承担。

  (一)合同的效力。本案某信息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2018年12月1日)、《协商意见合同》(2019年8月14日), 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承诺书》(2019年6月20日)为合同的一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符合有效承诺书的条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二)三者的关系。仲裁庭认为,某网络公司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中对约定开发的软件交付时间延缓到2019年7月15日,对相关交付标准、违约责任承担做出承诺。《承诺书》是对《软件开发合同》中关于软件交付时间的变更,对违约责任的进一步明确、补充。 2019年8月14日 《协商意见合同》是根据合同履行的最新情况针对《软件开发合同》与《承诺书》中关于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与补充。

  《软件开发合同》签订后,某信息公司依约支付了65,000元款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对此,仲裁庭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是,某信息公司认为某网络公司在收到定金65,000元,迟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软件的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某网络公司认为,根据软件开发合同第五条约定,某信息公司还欠某网络公司首付款10,000元,合同约定首付款未付的,项目可以延期。

  仲裁庭认为,双方《软件开发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根据该约定,某信息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75,000元给某网络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的,某信息公司应当按照银行当前利息支付给某网络公司。某网络公司进行软件开发,至软件初步测试后基本可以上线使用,某信息公司再付某网络公司项目开发费用70,000元。本案中,结合双方《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进度及付款分期的约定,某信息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时间支付65,000元,未支付的10,000元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某网络公司提出的“合同约定首付款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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