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类案——APP开发合同履行节点的认定乐鱼体育

2024-07-30

  2022年8月30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Y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名称为“爱守护众生喜见APP”的项目开发合同,约定由Y公司在收到A公司支付的首笔预付款次日的7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APP的工作。合同签署后,A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但合同到期后,Y公司未能如期交付,前期交付的样品都无法进行内部测试。A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23年5月21日向Y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Y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因Y公司签收后并未回复,A公司于7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1302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816元。被告辩称在原告发函解除合同前,原告的技术股东一直跟进指导项目开发,双方约定的交付日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变更,原告从未对被告延后交付提出异议;因原告技术股东退出了该项目,被告认为是原告放弃了该项目,违约在先。

  2023年2月2日,W公司与Z公司签订了《项目开发合同书》,约定由W公司为Z公司开发共享充电微信小程序,开发费用为80000元,分别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小程序开发完成之日起、小程序测试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0元、24000元、16000元。合同签订后,W公司完成了小程序的开发和程序测试等合同义务,但Z公司并未依约付款,仅支付首付款40000元。为维护自身权益,W公司于7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项目开发费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辩称原告开发的小程序并未达到合同预期目的,无法实际投入使用,不但不愿意付款,还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40000元。

  案涉APP开发中,被告多次拖延交付日期,导致原告的产品无法及时投入市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但经法院审查,实际履行中,原告公司内部存在沟通和管理问题,使被告有足够理由相信合同条款在实际履行中已发生事实变更。故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过错,予以法律释明并推动双方调解。最终,法院根据被告合同履行情况,核算被告已完成的任务节点的工作量,根据工作量确定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当庭履行完毕。

  案涉充电APP的开发中,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仅在合同中明确了APP的主要功能为“电车充电计费”,对小程序的细节,例如使用界面如何设计、用户反馈如何收集等问题都未予以明确。原告的确已按照合同最初约定对小程序完成开发,但因新能源市场变化快,电车型号更新换代,致使小程序开发完成后无法达成被告投入市场使用的目的。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了合同开发义务,但考虑该小程序无法投入市场,原告后合同义务的维护服务已无需再提供,故从公平原则出发,促进双方协商解决,最终由被告再支付原告15000元了结本案纠纷。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定制性”是最突出的特点,委托方在要求定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可执行的技术标准,常以技术用途(功能)作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导致纠纷发生时,双方各执己见,法院也缺乏直接裁判的依据。以前述两案为例,案涉金额都偏小,若申请通过司法鉴定来判定软件的完成度和合格度,则要面临鉴定机构难以确定、鉴定费用高昂、鉴定时间长等情况。故本院在审理中根据合同条款来确定软件开发的主要用途,根据每个评测的时间点和反馈意见来对受托方的工作量进行合理估算,从而判断受托方的履约程度。

  以案例二中电车充电小程序开发为例,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需要高度重视的是市场风险问题。人工智能和产品迭代创新的速度会使小程序在开发完成时面临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尴尬境地。双方在合同签订时都没有预测到这种市场风险,也未对风险的承担方式予以明确,导致产生纠纷。技术的迭代与市场的更新是无法避免的,市场主体要有前瞻性及风险意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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