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挑战“乐鱼体育苹果税”垄断案一审宣判:苹果具市场支配地位但未滥用

2024-06-0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国内首例消费者针对“苹果税”提起的反垄断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区软件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据原告当事人代理律师5月29日在公众号“网络诉讼圈”发布的消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国内首例消费者针对“苹果税”提起的反垄断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区软件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驳回消费者金某关于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停止“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的搭售行为的诉求。

  长久以来,“苹果税”饱受诟病,引发大量应用开发者和消费者的不满。所谓“苹果税”,是指苹果对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上所有应用的数字内容消费抽取的15%~30%的佣金。每当苹果用户通过苹果手机应用商店付费下载App或在App内部购买数字商品/服务时,苹果公司会扣留交易金额的一部分作为“过路费”,再将剩下的转给相应的App开发者。如果不接受“苹果税”的提成安排,或者应用程序内置有隐藏的其他支付方式,苹果公司会径直下架该款应用程序。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年来,苹果公司在欧盟、美国、日韩等多地遭政府起诉或调查。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机构Sensor Tower统计,“苹果税”在2013年全球大约收入223.4亿美元(按照2013年汇率约合人民币1360亿元),而在中国这一数字更是超过了400亿元。

  2021年1月,因不满苹果对“应用内购买”收取的30%的佣金,苹果手机消费者金某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苹果公司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声称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开发者造成了不公平的影响。

  原告金某认为,苹果公司的高额佣金政策使得应用开发者面临压力,导致部分开发者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使得在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中购买数字商品的价格高于其他平台。此外,原告还质疑苹果公司是否通过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限制了消费者的支付选择。

  起诉状显示,原告金某作为苹果手机消费者,购买爱奇艺App、喜马拉雅App、网易云音乐App和懂球帝App会员服务时发现,这几款数字产品在苹果渠道的定价均高于安卓渠道,需要向苹果公司支付交易金额30%的佣金(即所谓“苹果税”),且交易时只能选择Apple Pay支付,无法兼容支付宝或微信等其他支付手段。

  原告称,用户在应用内支付费用后,该费用首先进入苹果公司控制的第三方苹果国际经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再根据与开发者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苹果公司确保其在扣除30%佣金后再将剩余部分分配给开发者。开发者再将相应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原告认为,苹果公司违背用户的意志强行将用户的款项直接支付至苹果公司控制的第三方经销公司,实施了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行为,苹果公司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谋取巨额利润,故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刊登道歉声明。

  对此,苹果公司辩称,苹果国际经销公司收取佣金后并不会直接将该佣金转给苹果公司,只会通过股息收益方式流向苹果公司。中国苹果应用商店中应用交易佣金的收取和分配都由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独立完成,与苹果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苹果公司表示,苹果应用商店收取的佣金包含三个等级(0%/15%/30%)。根据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的统计数据,涉案四款应用程序均为免费下载,就涉案应用程序应用内购买的数字商品,苹果应用商店也适用不同等级的佣金,苹果应用商店收取的佣金是对开发者从苹果商店获得的经济价值的合理补偿,并非不公平高价。

  对于原告所称的“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苹果公司主张其没有强迫消费者和开发者通过苹果的IAP在中国App Store上进行独家交易,苹果用户可以选择通过开发者网站、迷你应用程序、电子商务平台、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多种方式与开发者完成应用程序交易,且IAP系统(应用内购买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不构成强制搭售或限定交易。

  苹果公司认为自身并未实施不公平高价和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原告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过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区软件市场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法院支持原告的观点,认为涉案相关市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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