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推进中药材GAP有序实施,强化中药材质量控制,从源头提升中药质量,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中药材GAP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和《中药材GAP检查指南》。
中药材GAP是《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的简称,其中GAP是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的缩写。该规范是由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组织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的行业管理法规;是一项从保证中药材品质出发,控制中药材生产和品质的各种影响因子,规范中药材生产全过程,以保证中药材真实、安全、有效及品质稳定可控的基本准则。该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采用种植、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同GLP、GCP、GMP和GSP共同构成了药品管理的5个配套规范。实施中药材GAP,有利于对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品质控制,是保证中药材品质“稳定、可控”,保障中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
该规范所指的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涵盖传统中药、草药、民族药及引进的植物药。矿物药因来源于非生物,其自然属性和生产过程与生物类药差异较大,因此其生产质量管理不包括在该规范范围内。
由于药材来源于药用动植物,因此中药材GAP的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活的药用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环境而制订。中药材GAP既适用于栽培、养殖的物种,也包括野生种和外来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中药材GAP概念涵盖的不仅是药用植物,还包括药用动物,这一点与WHO和欧盟的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CP)仅包括药用植物和芳香植物不同,因为目前我国以药用动物为基原的药材还占一定的比例。
所谓中药材的生产全过程,以植物药为例,即指从种子开始经过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到形成商品药材(经初加工)为止的过程。此过程一般不包括饮片炮制。但根据中药材生产企业发展趋势和就地加工饮片的有利因素,国家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按相关法规要求,在产地发展加工中药饮片。
此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版中药材GAP的同时,采用公告的方式明确了新版中药材GAP的实施方式为“延伸检查”。这是一种新的方式,既不同于试行版中药材GAP实施采用的认证检查方式(“认证制”),也没有采用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时提及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制”)。
试行版中药材GAP于2002年3月18日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2年4月17日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并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规范的落地,基于当时的国家行政事项管理许可特点及中药材GAP的非强制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研究决定采取认证管理的方式实施中药材GAP。为此,2003年9月19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食药监安(2003)251号文印发了《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中药材GAP的认证申请,并组织认证试点工作。认证通过的基地在国家药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也开展了一些基地复认证工作。截至2016年认证工作取消,先后共认证中药材GAP基地177个,涉及全国26个省份的110家企业71种中药材。因此,20032016年,试行版中药材GAP的实施方式采用的是行政气息较浓厚的“认证制”,且由国家药监部门直接认证,地方药监部门给予配合。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中药材GAP认证。基于此,2016年3月18日,为适应国家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落实国务院要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72号),公告明确了3点:“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开展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不再审理相关申请。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继续做好取消认证后中药材GAP的监督实施工作,对中药材GAP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已经通过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继续按照中药材GAP规定,切实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持续合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中药材GAP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保证中药材质量”。该公告明确的3点,一是正式取消了中药材GAP的认证工作;二是中药材GAP实施方式拟改为备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