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乐鱼体育

2024-08-13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支付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田某洋(另案处理)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提供给田某洋使用。经查,该5个银行账户共转入非法资金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万余元,王某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

  【裁判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满足三个方面条件: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即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田某洋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说明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明确的明知;王某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支付账户提供给田某洋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共接收非法资金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涉诈3万余元,王某非法获利1300元,说明王某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且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数量、相关涉案资金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王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刷脸转账,与犯罪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可以根据主观明知内容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诈骗罪——于某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裁判规则】“两卡”犯罪中,准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和主观明知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被告人仅有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刷脸验证,主观明知仅达到概括地知道存在上游犯罪程度的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在刑罚裁量上妥当处罚,可保证司法审判的罚当其罪。但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刷脸转账,与犯罪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可以根据主观明知内容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诈骗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可以综合审查行为人获利情况、帮助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因素加以判断——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裁判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他人利用其帮助行为实施犯罪是明知的,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可以综合审查行为人获利情况、帮助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因素加以判断。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应限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类型或内容——许某、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裁判规则】涉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出售“两卡”的数量和次数、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认知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应限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类型或内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数额巨大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严重后果,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经研究认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第十一条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具体而言,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不一定通过专门文书进行告知,甚至未必采用书面告知方式,特别是遇到紧急事件时,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即时通讯群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告知,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告知即可,故未限定告知方式。(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应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担负相关的管理职责,但现实中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管理。如网站托管服务商一般只负责网站软硬件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对网站内容不予管理,故不能要求服务商主动发现全部违法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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