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鱼体育

2024-06-22

  现将《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第一条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规划建设、应用管理、数据采集和共享、服务保障、运维运营服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粤执法”,是指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信息网上采集、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和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等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第四条“粤执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全面应用、智能高效、协同共享、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纳入“粤执法”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粤执法”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上线实施应用。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粤执法”建设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粤执法”的统筹推进、指导监督工作。

  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基于政务云部署的“粤执法”的政务基础设施、网络环境安全保障,统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数据的归集、共享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粤执法”建设和上线应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做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粤执法”所需的政务基础设施保障、软件开发、运行维护、业务运营等经费,按照相关项目立项批复,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上线应用“粤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现场全过程记录、便携打印等有关移动执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粤执法”建设以及上线应用情况,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法治广东考评、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粤执法”建设按照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由省级统一开发,采取集中部署与分级部署相结合的建设模式:

  (三)按照执法属地管辖规定,办案平台原则上由省、市两级分级部署;行政执法用户量及办案业务量较大的县(市、区),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县(市、区)部署。

  部署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部署的办案平台开展个性化改造,具体改造标准规范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家部委对本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有个性化规定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可以对“粤执法”开展领域个性化改造。

  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个性化改造的,应当使用“粤执法”提供的法律法规、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及人员等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粤执法”建设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制定配套建设标准规范,推动全省行政执法程序、文书、档案、数据、装备、罚没财物等有关标准的规范统一。

  第十三条“粤执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实现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及人员、执法文书、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要素的数字化、标准化管理:

  (一)建设法律法规库,实现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结构化、编码化、标签化管理,并动态更新;

  (二)建设执法事项库,与法律法规库动态关联,实现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事项管理系统)行政权力事项的数据同源,基本要素保持一致,未纳入省事项管理系统的事项,原则上不得用于“粤执法”办案;

  (三)建设执法主体及人员库,对接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全省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在线资格审查和实名管理;

  (四)建设执法文书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文书标准,实现全省行政执法文书结构化统一管理,并根据各执法领域特点开展个性化应用;

  (五)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库,与法律法规库、执法事项库动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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