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83号),并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6号)。公司于2023年6月3日披露了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内容。
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4号)。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披露了落实函的回复内容。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月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0号)。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了落实函的回复内容。
2024年2月1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10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事宜。
自申请本次发行以来,公司与中介机构积极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因公司主要股东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晓春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及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事宜。经审慎论证分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并向上交所撤回申请文件。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向上交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根据经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有关授权,本次终止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发行事项并向上交所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基于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及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事宜的实际情况,经审慎论证分析后作出的决定。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