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鱼乐鱼体育礁

2024-10-13

  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监管,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号),我部研究制定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创建项目)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1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四条(补助内容)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创建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资金比例)用于人工鱼礁的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15%,其他补助内容的总额不高于15%。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相应补助资金应用于人工鱼礁建设。

  第七条(补助标准)人工鱼礁的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为: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200元。支持船长大于12米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旧渔船改造建设人工鱼礁。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标准(仅包括海藻海草购买和种植费用)为:中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公顷。

  第八条(补助时限)补助资金仅对人工鱼礁项目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第九条(储备项目申报)人工鱼礁项目申报采取提前审查、储备申报的方式。农业部在每年年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人工鱼礁项目申报意向及实施方案。

  第十条(方案编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1)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附件2)进行编制,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对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等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由审查单位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方案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由农业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另外2名专家由申报项目所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评审回避)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运用)评审要形成具体审查意见(内容包括详细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作为人工鱼礁项目的安排依据。评审意见应及时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项目申报)按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同时附农业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项目上报前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第十六条(农业部审核)农业部对资金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核后,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补助建议,报财政部审。


本文由:乐鱼app官方网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