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厅(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一是落实党中央要求。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习今年9月在浙江调研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治理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阵地。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基层调解组织更好履行“抓前端、治未病”职责,夯实劳动关系治理基础,更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是满足人民群众维权需求。近年来,争议案件持续呈现总量高位运行与办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出台《通知》,正值全党开展第二批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际,把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与践行宗旨、为民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协商调解服务供给,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就便化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破解基层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职责。但实践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缺人员、缺场地、无经费问题较为突出。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职责,更好开展协商调解工作。
问:《通知》重点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出于哪些考虑?要达到什么预期效果?
答:这四类调解组织是当前主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类型。2021年以来,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联合通报表扬了两批工作突出的219家基层调解组织,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带动提升协商调解工作整体效能。
企业是劳动争议的发生地,也是争议处理的主体。实践证明,争议在企业内部有效化解,成本最小,效果最好。如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平台,营造和谐向上的企业文化,切实筑牢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通知》要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预防预警机制,防止争议隐患转化为争议案件。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是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主渠道。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等加强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多部门联动办公、联手调处,成效显著。《通知》要求在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提升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争议化解能力,方便人民群众在“家门口”解决争议纠纷。
仲裁院是办理争议仲裁案件的专门机构。如一些地区仲裁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探索成立仲裁院调解中心,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四川省绵阳市人社局设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联合调解中心,由仲裁院负责日常工作,由相关部门安排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实质化解。《通知》要求加强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切实发挥仲裁院专业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商(协)会调解组织贴近企业,是争议预防化解的重要力量。如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商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争议调解,取得良好成效。《通知》提出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进一步发挥商(协)会调解组织重要作用。
答:《通知》主要指导四类重点调解组织建设,配置工作人员,明确运行规则,并对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建设做出具体安排。
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知》要求规模以上企业都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代表产生方式和主任、调解员任职条件等。同时,针对小微型企业劳动用工机制不完善、内部化解能力弱等特点,提出小微型企业可单独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