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制度,提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现行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失信惩戒措施等进行梳理和规范,立即停止执行无法律依据的制度措施。
(二)建立目录清单。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制定程序,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准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
(三)夯实法治基础。加大《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宣传和落实力度,加快推进《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进程,配套出台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制度措施,进一步夯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
(四)依法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化轨道运行。
1.明确界定纳入范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程序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各市州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严格规范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共享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3.规范共享范围和程序。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完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各市州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可共享数据的采集工作,实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4.依法确定公开范围。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5.提升共享公开水平。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依据相应数据标准,在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或各地信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6.严格名单设列范围。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