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号)精神,在完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既定改革目标、内容以及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力争2019年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进一步明晰权责关系,精简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
(一)精简审批环节。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进一步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进一步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办理环节,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办理报装手续,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委托开展相应市政专业图纸设计工作。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调整为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的内部协作事项。
(二)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均计入审批总时限。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三)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和法律依据。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省和各市州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进一步优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合理划分审批阶段,进一步分类细化本地区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五)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六)推行区域评估。研究制定有关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导则或工作指引。各市州应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