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1987年3月4日的会议上,理事会设立了工作组,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关于恢复其GATT缔约方地位的请求(文件号L/6017,1986年7月10日递交),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其中可包括关于中国地位的议定书(草案)。在1995年12月7日的信函中,中国政府申请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按照中国的申请并根据总理事会1995年1月31日的决定,原中国GATT1947缔约方地位工作组自1995年12月7日起转为中国加入WTO工作组。工作组的职权范围和成员组成载入WT/ACC/CHN/2/Rev.11和Corr.1号文件。
2. 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在主席皮埃尔一路易斯·吉拉德阁下(瑞士籍)的召集下,在1987年至1995年期间召开了20次会议。在他的召集下,中国加入工作组在1996年3月22日、1996年11月1日、1997年3月6日、1997年5月23日、1997年8月1日、1997年12月5日、1998年4月8日、1998年7月24日、2000年3月21日、2000年6月23日、2000年7月27日、2000年9月28日、2000年11月9日、2000年12月8日、2001年1月17日、2001年7月4日、2001年7月20日及2001年9月17日召开了会议。在2000年11月9日、2000年12月8日和2001年1月17日举行的会议上,由WTO副总干事保罗-亨利·拉维耶担任代理主席。
3. 工作组收到作为其讨论基础的《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文件号L/6125)、工作组成员就中国对外贸易制度提出的问题以及中国主管机关对此所作答复。此外,中国政府还向工作组提供了大量的文件,这些文件列在WT/ACC/CHN/23/Rev.1号文件中。
4. 在向GATT 1947工作组及后来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所作说明中,中国代表表示,中国为恢复其GATT缔约方地位和加入《WTO协定》所作的一贯努力符合其通过经济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中国加入WTO将促进其经济增长,并加强其与WTO成员的经贸关系。
5. 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加入《WTO协定》,认为中国的加入将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增加WTO的普遍性,为中国和其他WTO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保证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
6. 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1998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5亿。自1979年以来,中国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逐步改革经济体制。1994年采取的一揽子改革措施涵盖银行、金融、税收、投资、外汇(“forex”)和对外贸易等部门,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重大突破。国有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部门得以建立,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展轨道。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已经形成,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在经济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新的财税体制有效运行。中央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已经分开,目前的重点在于调控和监管。人民币(“RMB”)汇率顺利并轨,汇价保持稳定,实现了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市场价格进一步放开,大多数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机制在增加供给、满足需求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
7. 中国代表进一步指出,上述改革的结果是,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82054亿元(约合9900亿美元),199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2160元(约合26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425元(约合655美元)。近年来,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99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606.5亿美元,出口额1949.3亿美元,进口额1657.2亿美元。1998年中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3.4%。
8. 中国代表表示,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应有权根据《WTO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9. 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使用的过渡期和《WTO协定》中其他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的方式。应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和中国的情况。在这方面要强调的是,需要对这种务实的方式进行调整,以便适应少数几个领域中国加入的特定情况,这一点反映在中国议定书(草案)和工作组报告书所列相关规定中。注意到以上说明,成员们重申中国在加入过程中作出的所有承诺仅为中国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