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加快前海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大力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促进港澳和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支持、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指由企业、港澳高校或研发中心设立,聚焦港澳优势科技领域,依托粤港澳合作,面向世界开放,协同开展科技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支持企业、港澳高校或研发中心在前海合作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申请支持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的港澳地区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支出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二)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澳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支出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支出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
(四)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港澳高校须为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或澳门综合性大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港澳研发中心须为港澳特区政府成立的科技研发机构。
前款第二、三项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与港澳高校或其重点实验室、港澳研发中心签订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事业单位。
(五)全职工作的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港澳居民和曾受聘于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的外籍研发人员合计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拥有博士学位的研发人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六)聘请3名以上港澳高校教授或港澳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年度在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不少于6个月。
(七)具备开展科技攻关的研发能力,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接过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或香港研究资助局、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研究资助项目。
(八)具备港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能力,面向产业需求已完成或正在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不少于2个。
(九)研究方向围绕港澳优势科技领域(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机器人、精密仪器设备、海洋产业等)。
(一)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予以300万元年度资金支持;上一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不超过3000万元的,予以600万元年度资金支持;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予以1000万元年度资金支持。
(二)对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与前海管理局签署协议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合作条件予以支持。
(一)获得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并顺利结题的,分别对承担项目的科研团队予以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每个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可作为前海合作区科研管理、科技要素流动、对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创新的试点单位。对在建设模式、研发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优异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