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4-04-07

  为更好地发挥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效益,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监管,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年,我部制定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细则”)。试行细则发布以来,在规范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工鱼礁建设深入推进和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为此,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创建项目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1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四条补助内容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创建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资金比例用于人工鱼礁的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15%,其他补助内容的总额不高于15%。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相应补助资金应用于人工鱼礁建设。

  第七条补助标准人工鱼礁的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为: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200元。支持船长大于12米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旧渔船改造建设人工鱼礁。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标准(仅包括海藻海草购买和种植费用)为:中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公顷。

  第八条补助时限补助资金仅对人工鱼礁项目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第九条储备项目申报人工鱼礁项目申报采取提前审查、储备申报的方式。农业农村部在每年年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人工鱼礁项目申报意向及实施方案。

  第十条方案编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1)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编制模板》(附件2)进行编制,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农业农村部组织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对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等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由秘书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方案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人员由农业农村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要求至少包括一名工程建设或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评审回避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运用评审要形成具体审查意见,作为人工鱼礁项目的安排依据。评审意见应及时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项目申报按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资金申请,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审核农业农村部对资金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核后,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提出年度资金补助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财政部确定各省(区、市)项目数量和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沿海各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

  第十八条项目具体方案编制项目资金拨付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拨付资金规模和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编制完成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统一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予以批复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相关批复文件将作为项目资金下拨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批复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并要求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量等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或实施前取得环评和海域使用相关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工鱼礁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和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人工鱼礁礁体制作、安装和投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管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工鱼礁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任务量核定、项目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在人工鱼礁投放施工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及投礁前后海区海底多波束侧扫资料。项目所有的批复文件、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及规章制度等资料要全部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项目变更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准备好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四方验收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验收材料报送验收材料准备齐全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标准为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验收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人员由秘书处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要求至少包括一名工程建设或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秘书处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做好项目验收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验收回避制度项目验收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条验收结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确认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验收文件及公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监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人工鱼礁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项目绩效评价农业农村部制定《人工鱼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信息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31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初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上年度人工鱼礁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项目督查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各地人工鱼礁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处罚措施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财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截留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不按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能完成项目配套保障措施的,一经发现,农业农村部将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次年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养护型海洋牧场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图纸三项内容。

  项目编制单位应选择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具有海洋牧场相关研究工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工程投资估算部分应由专业财务人员完成。

  (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人工鱼礁建设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等,编制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2)工程建设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从技术、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和相关设计图纸的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基本建设可研阶段的要求。

  (3)对于自然条件比较复杂的人工鱼礁项目,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论证,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人工鱼礁项目,应对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及保护物种的影响进行专题论证。

  (5)建设方案需明确拟建海洋牧场类型,以及增殖或养护的主要生物对象(精确到具体种类,如黑鲷、点带石斑鱼、海参等)。

  (6)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均应将水下实时监测系统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内容,以提高海洋牧场建设现代化水平。

  (7)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一般应将海藻场(海草床)移植栽培纳入建设内容。未开展海藻场(海草床)建设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应提供不适宜开展海藻场(海草床)建设的专家论证意见。

  (8)工程投资估算编制须符合计划财务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单项费用预算需控制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说明和项目实施与建设管理及相关附件等内容。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关批文或意见(如海域使用权属、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名单公告等。工程投资估算主要包括编制说明、项目投资总估算表、单项(单位)工程估算表和其他费用估算表等。

  设计图纸主要包括建设海域地理位置图、礁区规划布局示意图、礁体单体选型及组合示意图、礁体投放布局示意图、海藻场(海草床)建设布局示意图、增殖放流投放示意图、信息采集传输设计图及其他相关必要设计图纸。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方案共分为三篇,第一篇为实施方案说明书,第二篇为工程投资估算,第三篇为设计图纸,三篇均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同时附电子版),具体格式见附件。

  对项目建设单位概况、项目建设海域基本情况(包括海域地理位置,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其他行业用海的协调性,需要明确项目建设海域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如在保护红线范围内,需提供具备相应管理权限部门同意在此区域开展人工鱼礁建设的相关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建设背景、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条件、现有工作基础和建设的可行性、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包括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项目效益等内容进行简述,并提出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阐述海域本底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海域的气候、水文、环境质量、生物资源、底质以及所在海区的社会经济条件等情况。

  对项目建设背景进行阐述,并从国家政策、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多方面详细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必要性要与现状和存在问题相对应。

  阐述项目建设所在海域人工鱼礁建设和管理工作基础,包括已建成人工鱼礁总体情况,海藻场(海草床)建设和增殖放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管理维护、技术支撑(需明确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撑单位,原则上应由具备海洋牧场研发能力的相关单位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和执法保障的相关情况,并从经济、技术、工作基础等多方面详细论述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简述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种条件,包括人工鱼礁地理位置及水陆域交通条件,项目所在海域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和供水、供电、施工等外部配套条件,分析各种条件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并对项目所在海域的建设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详细论证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礁区总体规划布局,鱼礁建设类型、数量、标准和投放,海藻场、海草床建设类型和规模,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设计,以及渔业灯标、配套船艇、多功能服务平台、检测设备、陆上宣传牌等配套设施规模数量,对礁区总体规划布局进行多方案设计和比选,并提出推荐的方案,详细内容如下。

  礁体建设:根据礁体规划布局,对拟建礁体的单体材料、形状、结构和组合等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并对各种结构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提出推荐的结构方案并说明理由。

  海藻场、海草床建设:根据海藻场、海草床规划布局,对拟建的海藻场、海草床的藻(草)礁、藻(草)类选择、移植面积、移植手段等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并对各种结构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提出推荐的结构方案并说明理由。

  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对人工鱼礁生态环境、生物行为和生产活动的管理需要,对拟建的海底观测平台(主要集成环境监测系统、声学探测设备和影像采集系统)、传输网络、岸基监测站、远程控制中心等进行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

  项目配套技术和工程建设:根据项目建设目的和需要,提出人工鱼礁投放和海藻场、海草床构建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等技术路径和方案,以及未来增殖放流规模、品种和投放等技术方案,对项目中涉及的灯标、标志标牌等公用配套设施进行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对配套船艇、检测设备等提出具体数量规模。

  分析工程项目建设期及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各种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针对性地预防或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治理措施,并对环境影响进行相应评价。

  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劳动卫生危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地安全生产防治措施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论述工程项目的能耗特点及其耗能水平,提出相应的节能措施,并分析其节能效果。

  简述人工鱼礁项目建设的特点,从项目的实施方式、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对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工期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论述。同时明确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机构(包括领导小组、专家组、工程组等)及人员组成。

  概述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种条件,分析可能影响施工的主要因素,根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确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法和项目总工期,并列出施工进度表。

  工程总投资估算编制可根据人工鱼礁工程的特点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要对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进行必要说明,并根据工程总投资提出可靠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对人工鱼礁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并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相对应的措施和建议。

  对项目实施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并对项目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项目海域是否已开展本底调查,是否具有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

  编制单位应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有海洋牧场建设经历,工程概算部分应由专业财务人员完成。

  实施方案文本编制格式是否符合《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相关章节和内容是否完整。

  (1)实施方案编制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人工鱼礁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等。

  (3)项目建设方案是否进行了多方案比选,主体工程结构是否有计算过程和计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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