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获悉,已有两家App开发公司向法院控告苹果。两起案件的案情类似,苹果以开发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下架相关App并封禁开发者账户。开发者则否认欺诈认定,将苹果的处置做法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类垄断行为。
两起案件目前均在审理当中。其中一起处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程序,已完成两次庭前会议,预计12月开庭;另一起为上诉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已于11月18日开庭审理。从多个公开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来看,这是最高法首次庭审涉及苹果的反垄断案件。
另一起消费者诉苹果垄断的案子,也有新进展。今年5月底,一位消费者起诉的“苹果税”案一审宣判,法院首次认定了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抽取30%佣金和强制“应用内购买”,并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该案代理律师王琼飞告诉南都记者,已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案件将于11月的最后一周开庭。
一起诉讼的顺利推进,前提是找准真正的被告。但苹果的关联公司众多,哪家公司在管理运营App Store,在相关反垄断案件中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目前进入最高法上诉审的上海元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元胞公司”)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北京公司”)案,一审就败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上海元胞公司代理律师张延来告诉南都记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与上海元胞公司签订《苹果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的主体并非苹果北京公司,该协议明确指定的App Store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营销者或行纪人或专员,亦并非苹果北京公司。
法院还认为,通知上海元胞公司其涉案App存在问题,并予以下架、封号的处置行为,也不是以苹果北京公司的名义做出。
法院据此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苹果北京公司是App Store的运营者,或者从事了被诉垄断行为,从而直接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上海元胞公司认为,苹果北京公司是App Store业务在中国地区的实际运营者之一,一审法院无视原告大量确凿证据,并且对一些关键证据,以及追加Apple Inc.(下称“美国苹果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遗漏审查,就武断地认定苹果北京公司不具有适格被告身份。
张延来称,11月18日最高法的庭审上,苹果北京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成为法官的审查重点。
另一起由北京体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体语公司”)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中,美国苹果公司和苹果北京公司均被列为被告。
据起诉状,北京体语公司认为,美国苹果公司是Apple软件和服务的提供者,《苹果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Apple开发者协议》等的制定者,并做出App上架与下架的决定等事宜。而苹果北京公司不仅负责提供开发者申请、注册、登录、管理等事宜,还与美国苹果公司共同提供软件与服务,收取年度费用、开具发票。
此前消费者金鑫提起的“苹果税”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出,与平台用户签订协议并收取相关款项的协议相对方为苹果国际经销公司,与平台开发者签订协议的相对方为美国苹果公司。苹果国际经销公司在App Store提供的服务和内容,以及App Store的版权均归美国苹果公司所有,美国苹果公司亦负责处理该平台运营过程产生的投诉事宜。可见,美国苹果公司参与了App Store的经营和管理。
但南都记者检索到的案例显示,有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已有生效判决认定,驳回了苹果北京公司为App Store经营者的主张。
苹果北京公司多次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一份生效判决为依据。这是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苹果北京公司之间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美国苹果公司为App Store的经营者。以既有裁判文书为基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苹果北京公司并非App Store的经营者”。
上海元胞公司和北京体语公司两起案件,虽然导火索均为苹果下架各自App,但两家开发者的诉求力度不同。
上海元胞公司更聚焦在下架App和封禁开发者账号层面,请求法院撤销依据不合理的开发者协议而对原告及其应用所做的欺诈认定处理,重新上架涉案App;同时解除对原告开发者收款账户的封号、余额清空等措施。
张延来介绍,2022年苹果封号、清空账户余额时,账户内有经营所得收益390多万元。上海元胞公司要求苹果返还这笔收益,并赔偿因封号导致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640多万元。
而北京体语公司走得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