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税务局,民航广东安全监管局、民航深圳安全监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2018年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3号),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8〕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设领域社会工伤矛盾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为“施工承包单位”)为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向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于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原则上应向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税务部门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具体办理程序和相关流程,参照房屋等建筑项目参保程序执行。各地要尽量缩短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时间,力争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事项纳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开展联合经办等。
(二)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该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展开工(施工)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同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具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通知(参考式样见附件1),并抄告相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努力避免“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将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施工承包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各类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的工伤保险费比例,原则上按照人工成本占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乘以“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测算确定。为便于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我省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含地铁项目)暂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后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并逐步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价超过10亿元(含本数)且其人工成本占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比例低于5%的,其人工成本费用经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核准部门(单位)审核并出具确认函(参考式样见附件2)后,也可以按照其确认的人工成本费用乘以1.0%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即:施工承包合同总价×0.5‰×(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或者经确认的项目人工成本费×1.0%×(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剩余工期天数从办理项目参保手续之日起至项目计划竣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