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服务与管理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指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行为)。
村民建设住房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衡阳市住房建设审批审核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现场踏勘审查和联合会审,联合会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免费定桩放线,免费发放公示牌,公示时间为开工放线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基坑开挖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人员进行基坑验槽,对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检查。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村民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并公布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期限。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并协助建房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进行建房申请。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符合当地实际、深受当地群众喜爱的农村建房设计图集,提高图集推广率和选用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落实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建房村民落实带设计图申请,并根据村庄规划落实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村民建造限额以下住房的,可委托取得登记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村民建造限额以上住房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合同(协议)应明确各自质量安全责任和质量保修责任,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其他居民自建房则为限额以下。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及时制止、纠正不规范施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数据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共享,并及时将取得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工匠名单予以公布。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络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基坑、脚手架、支模架、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