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升全省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农村住房的建筑层数、高度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对确需切坡的,应指导建房村民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民摸底,并提前宣讲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一)加强设计服务。农村住房设计图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
(二)落实全过程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规范村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三)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备查;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建房村民发放《湖南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部门予以处置。
村民委员会每周要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建房村民应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四)严格竣工验收。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户主、承建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建设审批资料、施工协议、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等信息,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农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