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鱼体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8-26

  为规范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头部网络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目前,作为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暂行办法》不宜直接规定机构准入、行政处罚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事项。因此,《暂行办法》主要对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在坚持强监管严监管的主基调下,注重平衡好政策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实践的可行性、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确保行业发展平稳有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公司发展与监管中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四是坚持急用先行。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解决的问题。对行业影响重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暂不作规定;对一些需要系统性规范的事项,先明确总体要求,后续再完善配套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主要考虑: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对网络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主要考虑:一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二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网络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主要考虑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我们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公司数量逐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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