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2024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填报材料,缩短开办周期。
第五条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域名应当以“或“.政务”为后缀。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注册使用“或“.政务”的域名。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移动应用程序应当在已备案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或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分发。
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制发专属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分发移动应用程序,应当向平台运营者提供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用于身份核验;开办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直播号等公众账号,应当向平台运营者提供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用于身份核验。
第八条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名称优先使用实体机构名称、规范简称,使用其他名称的,原则上采取区域名加职责名的命名方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实体机构名称。具体命名规范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设置专属网上标识,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应当在首页底部中间位置加注网上标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以及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在移动应用程序下载页面、公众账号显著位置加注网上标识。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党政机关网站建设进行整体规划,推进集约化建设。
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单独建设网站,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开设网页、栏目、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支持开放标准,充分考虑对用户端的兼容性,不得要求用户使用特定浏览器、办公软件等用户端软硬件系统访问。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绑定单一互联网平台,不得将用户下载安装、注册使用特定互联网平台作为获取服务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互联网政务应用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变更开办主体的,应当及时变更域名或注册备案信息。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关闭服务,完成数据归档和删除,注销域名和注册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程序,指定机构和在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立审核记录档案;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严禁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转载信息,应当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充分考虑图片、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发布信息内容需要链接非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应当确认链接的资源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应当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做到在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网站时,予以明确提示。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禁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密码应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工。